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​淮滨法院:消失的“出租屋” 今日聚焦


【资料图】

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物的过程中,造成租赁物毁损、灭失的,应当如何处理?近日,淮滨县法院便审理了一起因租赁物丢失引起的纠纷案件。

基本案情

2022年6月,原告某住人集装箱公司与被告李某达成《住人集装箱房租赁合同》,被告租赁原告住人集装箱房两间。该合同约定:租赁期限自2022年6月1日起,租赁期限标准为90天起租,如李某对集装箱房各项物件损坏,将按照原告赔偿价格表赔偿。合同订立后,李某支付押金8000元,原告在李某指定的地点安装集装箱房。2022年7月份,原告到租赁物的安置地查看,却发现出租给李某的两间集装箱房不知去向。后原告要求被告李某返还集装箱房,但李某却称“房屋”情况自己也不清楚,双方未能协商一致,原告遂诉至法院。

法院判决

淮滨县法院经审理认为:原、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,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为真实有效的合同。被告在租赁集装箱房期间,未尽到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,造成原告的集装箱房丢失,导致无法返还租赁物,已构成违约。诉讼过程中,本院要求被告配合找回原告的集装箱房及箱内物品,被告仍未能找回。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,故原告诉求解除租赁合同,予以支持。对于原告诉求被告支付租赁费8775元,折价赔偿租赁物价款23750元,理据正当,予以支持。被告已支付的租赁费押金8000元,依合同约定应予以扣除。

法官说法: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、收益,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。就承租人而言,在租赁期间负有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,如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、灭失,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本案中,被告在租用住人集装箱房期间未尽到保管义务,导致集装箱房丢失,已构成违约,故对于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并赔偿损失,最终予以支持。(郝昱玮 孙耀威 李明勇 方祥铼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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